-----這樣的法官應免職

王振義2002-03-27發言

謝啟大、馮滬祥對前總統夫人曾文惠的誹謗罪證確鑿,這是所有台灣人心知肚明的事實。承審法官黃承暉卻以謝、馮「無絕對惡意」判決該二人無罪。

一、法官既沒有否定謝、馮二人誹謗的事實,就當就事論事,坐實謝、馮二人的誹謗罪名,憑什麼竟以「心理揣測」的方法,認定謝、馮二人「無絕對惡意」?如果這是法官斷案的方法,哪還要訪院做啥用?

其實,我和絕大多數的台灣人,長期觀察謝、馮二人的作為,幾乎都「心理」了解謝、馮二人「有絕對惡意」的,以醜詆國家元首、打擊民心士氣、動搖台灣的國本為目標。

二、黃程暉〔法官〕更荒謬的是,既要「枉法」,又要「建議」受害人曾女士應該「再次相忍為國」,考慮上訴時「不妨猶豫再三」、「保持冷靜理性」,以保第一夫人十餘年來「雍容進退」的典範,.....。這意思是建議受害人不要追究刑責。

嗚呼,要不要「相忍為國」,要不要「冷靜理性」(這些都不是有意義的法律名詞),也就是受害人要不要討回公道,要不要原諒別人的罪行,是受害人的權利,豈是法官可建議的嗎?這算什麼法官,要這樣的法官幹啥用?

法官可以這樣斷案,我們小百姓也可以這樣審判黃程暉〔法官〕:

黃程暉〔法官〕顯然是賣台集團的同路人,所以才會這樣不顧犯罪事實,縱容惡徒消遙法外。枉法瀆職著應記大過免職。並且建議黃程暉〔法官〕「雍容」的知所進退,「冷靜理性」的不要告我〔誹謗罪〕。

 

王振義2002-05-26發言

關懷曾文惠自訴毀謗案的審理

司法公信力不彰,台灣社會很難上軌道。因此本人於三月27日137號文,「這樣的法官應免職」為題,對曾文惠女士的自訴毀謗案初審判決,提出評論。黃程暉〔法官〕的判決,顯示司法人員的素養有嚴重缺陷,對司法的尊嚴造成很大的傷害,台聯立委也已函請監察院究辦。

明天(5\26)高等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的上訴案。據報載,審理法官鄧振球認為,究竟有無鉅額美鈔運美,為全案的關鍵,有釐清必要,必要時將引用「台美司法互助協定」,透過法務部與美國司法部聯繫,請求美國協助調閱有關資料。

鄧「法官」的說法,一樣有悖離法理之嫌。

誹謗案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謝啟大、馮滬祥,謝啟大、馮滬祥提不出證據證實其言論的正確性,就已構成譭謗的罪名。謝啟大、馮滬祥公開毀謗的說法是:曾文惠攜帶幾箱裝美金的行李潛逃美國。因此查證重點只在被告所言的時間內,曾文惠可曾去美國?攜帶什麼樣的行李去美國?證據已明顯證明曾文惠那時並沒有去美國,更談不上帶東西去美國了。我們認為這一反證,依法論法就已坐實謝、馮的罪名了,法院還有義務和閒工夫勞師動眾的,請求法務部與美國司法部聯繫,請求美國調閱有關資料嗎?

這法理且舉例說明:如果我說謝啟大、馮滬祥於昨天(5\25)攜帶重要軍事機密搭飛機去北京給江澤明,謝啟大、馮滬祥因而告我毀謗。法院審理時,只需在查明5\25當天謝啟大、馮滬祥並未離開台灣,就足以判定我譭謗罪成立,法院還須向江澤明求證屬實,才能定我毀謗罪嗎?

我如此說,並不否認求證曾文惠可有將鉅額美鈔運美的意義,也沒有否定查證謝啟大、馮滬祥可有將國家機密洩漏給中國一樣重要,但是這是毀謗案之外的事。這也就是(以後案為例)說,先判我譭謗罪成立,然後,法官如果有所懷疑,覺得有調查真相之必要,可再另案函請法務部調查謝啟大、馮滬祥可曾在我指陳的時間(5/25)之外有通敵事實。

結論說,高院的鄧「法官」,似乎也缺乏專業素養,其目的大概是想模糊焦點,有意拖延此案的審理判決。請大家注意5月26日的審理過程,不容「法官」再有枉法、玩法的情事發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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