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----我對遴聘民族藝師的看法之一
王振義
沒有遴聘民族藝師的必要
編按:評審制度之弊病,可從幾個面向做思考:
一是以政治立場干預文化事物。
二是文化的政務官根本不懂文化,既無主見、定見,自然順流而下與俗俯仰,屈從壓力團體(例如與立委掛勾)。
三是文化政務官既不懂文化,一切決策(包括評審制度)委由「專家學者」背書;而所謂「專家學者」卻常是徒具虛名的「繡花枕頭」,於是瞎子騎瞎馬,馳聘於烏有之鄉。
第一屆民族藝師甄選期間,我寫了五篇討論文章,從決策的草率、政治立場的干預、文化發展的目標、評審委員缺乏專業知識等方向著墨批判。這些文章今天看來仍有新鮮感。例如我很不客氣的說評審委員「連當藝師的藝生都不夠格,還選什麼藝師!」真是一刀見血的凸顯評審制度的荒謬性。
據報導,教育部委聘的十幾位民族藝師審議委員,已經投票選定七位「重要民族藝術藝師」名單。主辦是項遴聘作業的教育部社教司長楊國賜表示,藝師名單正式公布後,將召開檢討會,廣納學者專家的意見,再行修正藝師遴聘辦法。
我想楊司長的意思,大概是覺得目前藝師遴聘辦法,有值得檢討之處,至少藝師審議委員之間意見紛歧、莫衷一是,是不爭的事實。
令人納罕的是,辦法如果有不周延或不通之處,理該暫停遴聘作業而先修正辦法內容,怎麼可以公布藝師名單後再檢討修正辦法呢?
任何政策的制訂,必須先作全盤、完善的規劃,才能擬定出有效的推行步驟和辦法細節來,所有的步驟和辦法都互相依存、互相環扣,都是達成政策目標的必要手段。
以遴聘民族藝師說,遴聘藝師本身絕不是孤立自足的目標,而是推展民族藝術文化的一個手段而已。問題在於,截至目前為止,教育部對遴聘藝師相關的工作,都還沒有清楚的規劃,甚至連藝師的待遇、權利、義務如何,都還在議而不決中。在缺乏通盤考量的情形下,遴聘藝師可能不是達成目標的必要手段,甚至只是孤立、冒進,突發的一個構想而已,只是日本、韓國「人間國寶」、「文化財」激發下的奇想而已。根本沒有遴聘藝師的必要,應該是審議委員意見紛歧的主要根源。
讓我們來看看遴聘藝師到底是不是推動民族藝術的必要手段吧。
綜觀教育部公告的「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」及「藝師傳藝、服務、待遇實施要點」(未定案)的條文,遴聘藝師的目的,不外下述三點:
一、 要藝師從事收徒、傳藝。
二、 要藝師協助民族藝術的保存、整理、研究發展。
三、 要藝師每年作一次以上的表演或展覽。
根據上述三項目的來考量,著實看不出有遴聘民藝師的必要性存在。
民族藝人就活在我們的社會中,如何把他們身負的民族技藝有效的傳承去,如何據以整理、保存、研究發展,如何鼓勵他們從事表演、展覽,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負文化工作的政府機構「如何設法去做」的問題,與是否賦予部分藝人「藝師」名分,根本不相干。文化工作單位如果了解「如何做」,那麼不選藝師仍然能做;反之,如果不了解「如何做」,遴聘再多的藝師無補於事。教育部沒有理由認為民族藝人不肯與政府合作,也沒有任何跡象顯示民族藝人沒有「藝師」的名分,就願傳藝、不願協助整理研究、不願表演展覽。相反的,凡是與民族藝人接觸台實際從事過民族藝術研究工作的人,都可以了解,民族藝人普遍有傳藝的意願(問題是沒有人肯學);普遍樂於提供所學和資料供學人研究,甚至是毫無報酬、義務性的提供資料;近年來民族藝人實際上熱切的在參與表演、展覽活動。凡此在在說明了,遴聘藝師並課以傳藝、協助整理研究、參與表演或展覽等職責,實在既不對題,也不切合實際。
教育部了解推展民族藝術文化的重要,卻不在「如何做」的正題上著力,反而在遴聘藝師這種不切實際的點子上大作文章,消粍文化經費。這樣的舉措除了滿足某些人「日本韓國能,我們也能」的虛矯、浮誇心理外,似乎也正好暴露了文化工作不知如何做的茫然失措庇貌。
遴聘民族藝師既缺乏實質意義,如果強行遴聘,那麼必然正面意義很少,而負面作和反彈力必然相對的強烈。例如實際推展民族藝術工作時,大多需要其他民族藝人或團體的協助與合作,為求其平,到時候可能被迫需要不停的、大量的遴聘藝師。教育部固然可以遴聘藝師為樂,但作為納稅人的一份子,我們不願看這樣的情況發生。
以實際工作成績獲取報酬和榮譽,這是天經地義、放之四海皆通的準則。民族藝人而要鼓勵和保障,這也是正確無誤的構想,但應該在實際工作表現或貢獻中求落實。例如以實際薪傳成績頒以薪傳獎(設法建立薪傳獎的權威和榮譽感,並考慮給予實惠的獎金);例如充實或健全技術教師的任用辦法及管道;例如提高藝人表演或展覽活動的經費補助,例如訂定族藝人協助整理、研究期間的待遇辦法等等,這些是取消遴聘藝師後的幾點可能方向。
總而言之,遴聘終身職給的藝師,慷納稅人之慨,又缺乏實質意義,教育部應該「懸崖勒馬」了。(1989.7.14.首都早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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